近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了一起太湖水域非法捕撈案件,該犯罪團伙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間,在太湖水域非法捕撈各種魚類超20萬斤、涉案價值110.5萬元。
一部手機牽出太湖流域
20人非法捕撈團伙
2024年10月8日晚上10點多,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接到舉報,稱有人在太湖水域非法捕撈。執法人員隨即駕駛3艘執法艇,對涉嫌偷捕船只進行堵截。
當天晚上,偷捕船開足馬力向南逃竄至烏溪港內頭鰲后,船上的4名嫌疑人棄船上岸逃竄。執法人員搜尋無果后返回現場勘驗,在船上查獲大量鰱魚、鳙魚等魚類以及非法捕撈漁具,同時,還發現了一部遺留在船上的手機。
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工作人員 賈文方: 我們在遺留的手機里發現了大量的水產品交易記錄、通話記錄、聊天信息以及涉案船只的照片等。
經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和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聯合偵查,2024年12月7日,一個以王某、葛某等人為首共20人的非法捕撈團伙被成功抓捕歸案。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滆湖環境資源法庭副庭長 王志剛: 法院對王某、葛某等十三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進行定罪處罰,分別判處拘役或者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收魚的彭某、吳某二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另有五名同案犯仍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同時,法院還判決各被告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二百二十一萬元。
2020年10月
太湖漁業生產者捕撈權被收回
據了解,2020年8月7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公告(第12號)決定:2020年10月1日收回太湖漁業生產者捕撈權,撤回捕撈許可,相關證書予以注銷,在太湖水域作業的漁業生產者全部停止捕撈作業。
此外,太湖3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常年禁止一切垂釣行為,保護區外水域只可以單人單桿單鉤垂釣。
從非法捕撈到市場傾銷
犯罪團伙分工明確
非法捕撈各種魚類超20萬斤,該犯罪團伙在長達13個月的時間里,非法捕撈了數量如此巨大的魚類,背后是一條從捕撈到運輸到市場傾銷的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黑色產業鏈。
辦案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該犯罪團伙使用的7條捕撈船,主要是一種長約9米,加裝了大馬力發動機的鋁合金改裝船。同時,他們還在船頭加裝了大容量的魚艙,對捕撈上來的魚進行充氧儲存,每艘船可以容納3到4人作業。
該犯罪團伙在太湖水域實施非法捕撈時,會在岸上安排專門的人員負責望風盯梢。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滆湖環境資源法庭員額法官 徐惠麗: 偽裝成夜釣人員,在漁政執法部門附近緊盯執法船只動靜,一有情況就立即用對講機通知湖上的同伙撤離。
正是通過這套隱蔽的作案手段,該犯罪團伙的非法捕撈行為多次得逞。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滆湖環境資源法庭法官助理 於舒琳: 平均每次捕撈的魚重量都有數千斤,通常非法捕撈人員在船上就會聯系運輸人員到指定地點接頭,上岸后,使用水產品專業運輸車進行轉運。
每次非法捕撈的魚重達上千斤,個人和小型農貿市場難以快速消化。為此,犯罪團伙將目標鎖定大型水產品市場,以低于市場價的方式大肆傾銷。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滆湖環境資源法庭員額法官 徐惠麗: 售賣時,花鰱價格比市場價低30%到40%,白鰱則低25%到35%。這樣的價格吸引了吳某、彭某、張某明等商販,在頻繁交易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穩定的銷售鏈。
“掠奪式”捕撈
嚴重破壞太湖生態系統平衡
專家介紹,本案中查獲的大量禁用漁具,因構造特殊,捕撈時會對魚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即便魚群僥幸逃脫后,也無法存活,這種“掠奪式”捕撈,嚴重破壞了太湖的生態系統平衡。
在對該犯罪團伙實施抓捕的當天,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截獲7000多斤被非法捕撈上來的魚,而這些魚多有明顯外傷,鱗片脫落,魚鰓外翻。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 張朝: 是通過什么工具來進行捕撈的?
被告人 王某: 三重刺網。
三重刺網,是一種對漁業資源極具殺傷力的捕魚漁具,由三層絲狀網片復合而成,可以根據捕撈的需要選擇不同大小的網孔,還可以根據水域面積延伸漁網的長度。
而根據江蘇省農業農村廳2024年7月17日印發的《太湖漁業資源保護若干規定》,三重刺網屬于禁用漁具。
中國科學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副研究員 毛志剛: 三重刺網的特點是操作靈活,只要兩人就能完成偷捕作業,而且絲網通常隱藏在水面之下,即使白天也難以被發現。一旦魚群闖入,就會被三重刺網死死纏住,鰓蓋撕裂,即便放回湖中也難以存活。
犯罪團伙正是利用三重刺網高效、隱蔽的特點,盜捕大量白鰱和花鰱等魚類。
中國科學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副研究員 毛志剛: 白鰱和花鰱是典型的濾食性魚類,它們以水中的浮游生物為食,可以抑制藍藻大規模爆發。這種掠奪式盜捕肯定會影響到太湖“以漁控藻”的治理效果,還會危害到翹嘴鲌等其他好不容易恢復起來的大型魚類,從而破壞整個太湖的生態環境。
在本案判決結果中,有一項為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太湖生態環境損害費用221萬元,就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破壞生態的范圍和程度、被告人獲利、過錯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參考專家意見,予以合理確定。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滆湖環境資源法庭法官助理 於 舒琳: 本案中,專家評估意見建議以犯罪團伙捕撈的花鰱、白鰱等水產品價值一百一十點五萬元的兩倍計算生態損害賠償費用,最終確定本案生態損害賠償費用為二百二十一萬元,專項用于太湖水域的增殖放流及其他相關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首批增殖放流15萬尾魚苗
助力太湖生態修復
本案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的221萬元太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專款專用,目前,196萬元已經繳納到位。隨著生態資源損害賠償費用的陸續到位,本案中,用于太湖生態修復的首批增殖放流工作有序開展。
2月2日下午,執法人員、志愿者與市民代表共50多人,在太湖常州區域的一處親水平臺,共同參與此次增殖放流活動。15萬多尾適宜太湖生態的魚苗被成功投放,為水域生態修復注入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