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是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一項重要議程。通過立法將成熟做法固定為法律制度,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一張藍圖繪到底”,為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的戰略導向作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有利于新形勢下提升國家規劃體系整體效能,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
用中長期規劃指導經濟社會發展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從1953年開始,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已經連續制定實施了14個五年規劃(計劃),通過對重點領域和重大任務的統籌安排,有力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綜合國力提升,創造了世所罕見的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兩大奇跡,彰顯了獨特的政治優勢、制度優勢、治理優勢。
同時也要看到,在部分地區和領域,規劃的編制實施還存在不少問題。一些地方“規劃規劃、墻上掛掛”,“規劃是一套、做起來是另一套”,“換一任領導、變一套思路”的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規劃脫離群眾需求,缺乏可操作性和配套資源支撐,難以落地生根;有的規劃實施機制不健全,責任主體不明確、權責不匹配、缺乏工作協同;有的規劃銜接不足、規劃編制的民主性有待提升、規劃執行的剛性與約束力不夠;有的重編制、輕執行,重短期成效、輕長期發展,對需要長期堅持和持續推進的規劃任務缺乏耐心和定力。這些問題不僅容易削弱規劃的權威性、破壞發展的連續性,也影響規劃作用的充分發揮以及黨和政府的公信力。
草案堅持實踐導向,從實際出發,系統總結我國國家發展規劃工作成功經驗,努力解決規劃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以法治穩預期、以制度固優勢,將進一步加強黨中央對國家發展規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發揮我們黨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社會號召力,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發展優勢。
草案對國家發展規劃工作應當堅持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理念予以明確,對國家發展規劃的編制、審查和批準、實施及其監督等具體程序作出全面系統規定,為在法治軌道上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國家發展規劃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比如,規定國家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和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遵循的主要原則、工作要求、相關程序;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總結實踐經驗,規定全國人大審查和批準國家發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國家發展規劃的調整方案等程序;對于各級各類規劃,確立了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由國家和地方規劃共同組成,定位準確、邊界清晰、功能互補、統一銜接的國家規劃體系;同時,完善中期評估、總結評估等全鏈條監督制度,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追責。這一系列制度設計,以法治保障規劃執行不打折、不走樣,推動宏偉藍圖從紙面落到地面、從愿景變為現實。??
山河為卷,法治為筆。國家發展規劃法的制定,不僅是對過去經驗的總結,更是對未來發展的承諾。當“一張藍圖繪到底”有了堅實的法治根基,堅持一茬接著一茬干,進一步凝聚起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磅礴力量,定能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